一、原來媒體也可以不負責任的。
二、原來我們是可以很
盲從的。
三、原來騙人的代價可以這么小。
四、原來打倒一個所謂專家可以用一群所謂的專家。
五、原來悟本倒了,悟本堂就可以變成非法建筑了。
六、原來張悟本不是最傷人的……
-----------
原帖由 紅心蘿卜 于 2010/6/10 23:44 發(fā)表
五、原來悟本倒了,悟本堂就可以變成非法建筑了。
這點最可悲,普通人最不理解。
-----------張悟本保留狀告新聞媒體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權利。
我國法律關于罪刑法定的原則:未經(jīng)人民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認定其有罪。
而某媒體某所謂律師或法律專家在未經(jīng)法院審判時認定張悟本構成詐騙罪。
退一步到行政法領域,未經(jīng)執(zhí)法機關依法查處,而新聞媒體認定張悟本的行為違法。
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權利以及國家執(zhí)法機關認定違法的權利,被某一個不適合的主體行使著,但卻沒有誰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張悟本繼續(xù)保留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br >張悟本繼續(xù)保留主張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在國家的法律可以任由人們公然踐踏的時候,張悟本只能無限期保留主張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包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