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剽竊和引用的界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關于“適當引用”的數(shù)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論文服務.QQ:81995535,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chuàng)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shù)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并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
以提供反抄襲、反剽竊服務而著稱的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襲、剽竊和引用的界定標準時這樣說明: “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注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學術性作品的觀點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沒有注明出處的或引用別人觀點或文字論文服務.QQ:81995535,沒有加以注明,但在參考文獻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參考作品的則可能存在變相剽竊。但引用數(shù)據(jù)、新聞、名人明言、語錄、標語、文件和法律規(guī)定、go-vern-ment工作報告等產(chǎn)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