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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護標準

 

 。ǘ)公眾中個人的劑量限值

  公眾是指非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其個人所接受的年當量劑量,不得超過放射工作人員的1/10。即全身≤5mSv,任何單位組織或器官≤50mSv。

 。ㄈ)事故和應急照射

  1.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況下,工作人員以及公眾非自愿接受的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其有效劑量超過0.1Sv者,應及時給予醫(yī)學檢查和必須的處理,并根據(jù)所受劑量,參照健康情況、年齡以及專門技能,對其今后能否從事放射工作及從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議。

  2.應急照射:是指核設施或核企業(yè)發(fā)生事故,為了制止事故擴大或進行搶修、搶救等,工作人員接受超劑量限值的照射。1次應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過0.25Sv。并將當量劑量和醫(yī)學觀察結果記入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

 。ㄋ)放射性物質污染表面的導出限值

  操作放射性物質的工作人員的體表、衣物以及工作場所的設備、墻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放射工作場所相鄰地區(qū)的有關車間或房間內(nèi)設備、地面的污染水平;運輸中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容器表面污染水平。應控制在《基本標準》導出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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